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
发布时间:2004-05-09   浏览次数:1532
 

    

1.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被组织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总结了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了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规律,并经过不少地方党组织多年实践经验证明了的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措施。

  申请入党的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使他们懂得我们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纪律,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确定信念;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考察。要做到这些,没有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时间是不可能的。当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的的入党积极分子,并不一定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但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毕竟是促使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必要条件。 发展党员一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中,选择发展对象。

2.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一般做法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如认为本人入党动机端正,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可以考虑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一般做法是:

  (1)详细听取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过程的汇报及其意见。

  (2)听取党小组的意见。一般来说,党小组应对本小组内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讨论,形成意见。但这不是发展党员必经的程序和手续。

  (3)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反映,并将其作为考核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依据。

  (4)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党支部要充分利用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中积累的材料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通过认真的分析,将平时积累的材料条理化,系统化。

  (5)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全面分析研究,以党员标准衡量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然后形成统一的意见,明确发展对象。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为了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这对于防止政治上的异己分子和企图"改造党"的阴谋分子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3.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意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一环。我们党是政治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使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便于党组织掌握他们的政治历史和政治表现,知道他们的政治立场和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避免敌对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腐败分子和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来。因此,任何忽视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或草率对待政治审查工作的做法,都是对党的建设不负责任的表现。

  (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3)政治审查的方法。①同发展对象谈话。②查阅发展对象的档案。②函调。④派人外调。

  (4)政审人员。政审人员应由党性较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对其在政审中的要求是:①全面了解情况,不带框框,不偏听偏信。⑧保守机密,不随意外泄政审情况。②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④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

  (5)在政治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政治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党支部应当挑选党性较强、作风正派的两名以上的正式党员担任。二是政审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克服政审过严或草率从事两种倾向。三是查阅申请入党人的档案材料,要注意和本人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对过去形成的政审材料,如确实可靠,可不必重新调查。对本人已向组织讲清楚的问题,不再要求其重新认识。四是教育政审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情况,要注意保守机密,要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4.发展对象的"综合性的政审材料"的内容

  (1)本人简历。

  (2)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

  (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5.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198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逐步建立积极分子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对准备发展入党的积极分子,没经过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这是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把"入口"关,确保发展的新党员质量。

  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建设,一方面要将那些真正具有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党的纲领,忠实履行党员义务,在生产、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一方面又要防止异己分子和新的"先天不足"的不合格分子混入党的队伍。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入党前集中培训,既是对他们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和工作表现进一步考察,也为发展对象提供了一次系统地学习提高的机会,就像好钢应用前的"淬火"。在集中培训中,不仅要使发展对象懂得我们党是一个什么样的党,而且要使他们知道共产党员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以及怎样努力成为这样的人。从而,使发展对象真正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训工作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进行,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入党支部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举办的培训班。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要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6.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的区别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平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的经常性教育,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但是,集中培训与经常性教育又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常性教育的对象既包括发展对象也包括入党积极分子。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的参加者,则主要是已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而准备发展入党的积极分子,即发展对象。这就是说,在履行入党手续以前,无论是普通工人、农民,还是专家、学者、名人、领导干部,都必须经过统一组织的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

  (2)经常性教育可以业余学习和脱产学习相结合,或自学和辅导相结合,集中培训只是其中一种形式。短期集中培训规定了培训时间,指定了学习的主要文件和辅导材料,而且规定了培训的具体要求,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党组织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内容之一。

  (3)经常性教育可以不拘形式和方法,党委、总支部、支部和党小组都负有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责任。短期集中培训要求必须逐步建立制度,对发展对象培训要以县(市)委党校、业余党校以及乡镇党校、政治学校等教育阵地为主。同时规定,培训要由基层党委负责组织。因客观原因目前还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学好指定文件和辅助教材,并搞好学习辅导。

7.保证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