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8-05-12   浏览次数: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不单单是宪法修正的内容,还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且也设计到法治理论的一些内容。学习《监察法》应该结合其他有关法律,在全面的法学理论体系下学习。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法》出台表明,形成了区别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另一种权力即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并列的机关。

宪法是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从国家的根本大发上确定了相关制度,使得《监察法》有了立法依据,就比如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直提倡、加强反腐力度,强调反腐败和建立一个廉洁政党,始终坚持鲜明的政治立场。而《监察法》的出台就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监察法》是对党和国家各种方针政策的支持,也是为一系列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措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表达了国家坚持反腐败斗争的决心,是反腐败斗争在法律强制力上的表现。正如马怀德教授评价:“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应该说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监察法》的出台,就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从宪法确定其地位来解决监督难问题,做到有效监督,有效制约。

在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在正式通过之前,已经在山西、浙江、北京三个地方进行了试点。其背景,是十九大之后,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全面推行,这一极其重大的制度改革需要正式法律予以支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在之前,社会各界对于尚处腹中的《监察法》也提出了许多意见看法,其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监察法》的设置没有宪法依据,对于新设与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平级的监察权,是涉及国家基本权力结构的重大举措,必须有宪法依据。对此,本次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监察权纳入了国家权力结构。

本次通过的《监察法》共九章,分别是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法的设置,有很强的针对性,那就是惩治腐败,加强监督。长久以来,贪污腐败问题严重一直困扰着党和政府,触目惊心的贪污腐败既伤害着普通百姓,也在动摇着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历届党和政府领导人都极其重视惩治贪腐,尤其是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大力反腐,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贪腐行为零容忍,在一系列制度和法律规范上进行了调整,更好地为反腐败服务。本法施行后,原属于检察院侦办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将归属于各级监察委员会调查,同时,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进行检察,对党的监察监督责任将不再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独自承担,这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监察法规定,对于经过调查,确认违法的公职人员,从轻到重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和行政处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可以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提起公诉。

从历史传统上来说,我国向来有设置国家监察机构的传统,从秦代就开始设置“御史大夫”一职,职能就是监察百官。辛亥革命之后又有“五权宪法”的概念,其中,就包括监察权。因此,监察本就是我国的一项法律与制度传统。

当然,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新生的监察法也是一样。对于其整合职能,专职打击腐败的作用,社会各界充满期待。而针对本法中规定的留置被调查人的权力,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人士反响较大。因为该项措施实际上是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准刑事诉讼措施,需要十分严肃地对待。但由于监察委的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刑诉法中关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条款无法适用,而监察法中对于此事项规定又十分模糊笼统,不免让人心生忧虑,担心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现象出现而被调查人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此外,监察法全文都没有出现律师可以介入的规定,对于有可能受到刑法追诉的被调查人来说,这是十分不利的,这也就表示他们只能进行自行辩护,但因为普通的犯罪,在整个侦查起诉审理阶段,嫌疑人都可自行或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职务犯罪不应该有例外。当然,由于《监察法》的通过时间还不长,相关实施经验还不足,相信在未来,立法机关和最高检,最高法也会通过司法解释来对其进行完善。

我们期待,《监察法》这一全新的法律,监察委员会这个新生的机构,能够不负立法机关和人民寄予的厚望,更好地扫除腐败,惩治贪腐,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让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在阳光下运行。

法学院学生第三党支部  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