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我国宪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顺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而此次宪法修改也同样如此,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发展成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通过听取大会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明和修改前后的内容比较,我对修改宪法的重要意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此谈谈我的鄙见。
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此次的宪法修改我主要关注到以下几点:
第一,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在理论建设上,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作为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顶层设计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深人实施,形成改革发展合力,开创了“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四个伟大”等理论支撑和思想政治建设新成果;在发展蓝图上,确立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能更好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统领地位。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注人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不仅有利于继续维护好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更有利于发挥出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助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二,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这是国家政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它使我国国体的表述更加科学、也更加全面,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从法治意义层面出发,“最本质特征”入宪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宪法确认。它可以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宪法依据。在理论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本质特征”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有利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
第三,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方面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其主要考虑在于在宪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和基层调研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鉴于诸多因素故作此修改。同时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相关条款的修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是对着眼于健全完善党、国家和军队三位一体领导体制,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第四,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并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深化国家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总之,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宪法修改是时代大势所趋,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宪法修改是事业发展所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宪法修改更是党心民心所向,本次修宪是一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党和人民共同意愿。
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根本法确定下来,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必将更有力地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
法学院学生第一支部委员会 张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