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13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本部法律的通过引起了大家强烈的反响,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也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内容,下面我就对本部法律写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本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认为主要意义有如下几点:1、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3、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4、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5、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分析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之后,我想对本部法律的重点内容作一个阐述。第一、关于监察委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所以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二、关于监察委工作的原则。我认为主要有如下的原则:1、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3、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三、关于监察委的职责。1、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调查的权利。在之前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职务犯罪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次《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调查的权利赋予了我们的监察委员会无疑是一次重大的体制改革。第四、关于监察委监察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监察委的监察对象对公职人员实行了全覆盖,对象非常广泛,覆盖了几乎的所有公职人员,也让腐败无处藏身。第五、关于监察委的监察手段。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要规定了很多种监察手段,主要有如下几种: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留置、通缉、限制出境。我尤为关注监察手段中的留置,这也是全新的规定。下面我就重点介绍一下关于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况。关于留置适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留置的条件为:(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2)、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3)、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符合以上条件的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关于留置的决定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关于留置适用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以上就是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内容作的简要阐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也要以监察队伍为先锋,为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以上就是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心得体会。


法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  汪烨晖